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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10/18 14:38:04    点击:6727次

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相关规定如下: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定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三)购买限值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四)税收相关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跨境电商综合税说明:http://www.jd.hk/service/taxrate.html

(五)身份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商品监管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七)消费者责任

1.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政策链接:

      财关税〔201618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3/t20160324_1922968.html

      财关税〔2018〕49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1/t20181129_3079073.html

      商财发〔2018〕486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1811/20181102812004.s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40731/index.html